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办理单位:pbb63365挎包
3.办理窗口:市政府政务中心市水务局窗口(B505)
4.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①《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类型 |
收费标准 |
备注 |
①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
按征占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3元一次性计征 |
水库淹没区不在计征范围之内 |
②开采矿产资源 |
建设期间按照第①款执行; 非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按开采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4元 |
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口不超过2000平方米;丛式井每增加一口,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 |
③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 |
按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
义务缴纳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④排放废弃土、石、渣 |
按土、石、渣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
义务缴纳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②《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和《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2017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项目,补交时按原标准征收。
7.窗口电话:86924800
8.投诉电话:86924837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释义。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
4.《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6号)。
5.《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6.《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16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中心市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现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步:市水务局窗口根据需要会同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评审,依法确定行政征收数额。
第三步: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市水务局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印发批文或审批意见。
四、申请材料
(一)方案审批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1份〔原件〕。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批稿2份〔原件〕。
3.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1份〔原件或复印件〕。
(二)设施验收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表1份〔原件〕。
2.2011年3月1日~2012年12月1日开工建设未依法编报方案的项目需提交《水土保持补偿费补缴申报表》〔原件〕及项目征占地面积(国土证等)、项目开工时间(施工许可证等)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各1份。
3.征占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需要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各1份〔原件〕。
五、适用范围
市本级审批、核准、备案,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进行设施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
六、注意事项
1.市本级房建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表和其他涉水竣工验收资料请在市建委建筑工程并联竣工验收窗口一并递交。
2.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须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编报。
3.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4.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办理缴费事宜。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①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②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③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7.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8.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市政府政务中心网址:http://www.cdzw.gov.cn/ <在线办事>
市水务局网址:http://www.hncsps.com/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下载
'水土保持补偿费补缴申报表'下载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表'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