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取水许可
2.办理单位:pbb63365挎包
3.办理窗口:市政府政务中心市水务局窗口(B505)
4.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①《关于调整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469号)
分类 |
地表水(元/立方米) |
地下水(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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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
0.10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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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
0.11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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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 |
循环式 |
0.11 |
0.23 |
贯流式 |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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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 |
0.20 |
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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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热泵 |
0.05 |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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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及施工降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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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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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0.14 |
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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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特种行业(包括洗浴、高尔夫、滑雪场、洗车场等),其他取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等。 |
②《关于调整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129号)
水力发电用水按0.005元/千瓦时收取。
7.窗口电话:86924800
8.投诉电话:86924837
二、法定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第十一条。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国家计委、水利部令第15号)。
3.《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第4号令。
4.《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5.《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6.《关于调整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469号)。
7.《关于调整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129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中心市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现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步:市水务局根据需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管理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和现场勘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三步: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市水务局窗口在承诺时限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四、申请材料
(一)新办
1.《取水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取水方案(含地质构造、水量推算、取水井分布、沉砂退水设计等内容)原件1份。
3.施工安全承诺书原件1份。
4.长期取水户必须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原件2份。
5.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变更
1.《取水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原《取水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单位名称、取水权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佐证材料复印件1份。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五、适用范围
主城区及高新区区域内,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
六、注意事项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报请市水务局审批。地下水日取水量小于
2.施工降水不安装取水计量器具的,应当按照许可井数、水泵额定流量和不间断运行时间计算其取水量。
3.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确需开采地下水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依法取水。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验收取水设施;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5.取水许可需要延期的,应在期限届满45日前向市政府政务中心市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
市政府政务中心网址:http://www.cdzw.gov.cn/ <在线办事>
市水务局网址:http://www.hncsp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