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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b63365挎包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22日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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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水务工作监督管理,规范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和执行力,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成办发〔201610号)、《pbb63365挎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水务发〔20169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统筹协调“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各相关业务处室具体实施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相关业务处室配合政策法规处根据已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依据、主体、内容等,并通过局政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和水务执法支队对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建立专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通过局政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等身份信息。

第六条  各相关业务处室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覆盖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监管对象信息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随机抽查要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重复检查。原则上,取水许可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抽查,每年抽查检查比例不少于5%;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5%;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抽查,每年抽查检查比例不少于5%;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10%;市本级审批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每2个月不少于1次抽查,每次抽查项目数量不少于4个;水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2个月不少于1次抽查,每次不少于4个单位。

第八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根据抽查事项由责任处室牵头,在政策法规处的监督下,采取摇号、机选等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再次随机抽取产生。

第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  各相关业务处室应结合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报局政策法规处备案。每次开展抽查前应当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

第十一条  推行联合抽查,对同一抽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由主要责任事项处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参与联动检查。

第十二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记录备案。抽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表。检查报告表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检查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档案由各责任处室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各责任处室在检查报告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十四条  各相关业务处室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自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报局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于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通过局政务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应当整改的要及时责令整改,应当处罚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抽查反映的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六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