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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14日 点击次数: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2.办理单位:pbb63365挎包

3.办理窗口: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务局窗口(五楼B505

4.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7.窗口电话:86924800

8.投诉电话:86924837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

4.《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63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三条。

5.《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69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6.《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510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中心市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现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步:市水务局根据需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管理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和现场勘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三步: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市水务局窗口在承诺时限内核发技术审查意见或批复文件。

四、申请材料

1.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表》原件1份。

2.涉河项目建设依据文件(规划红线图、立项批复等)复印件1份(无建设依据文件的涉河工程需提交规划同意书原件2份)。

3.涉河工程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深度)或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原件2份。

4.区市县河道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复印件1份(涉及区市县管理河道需提供)。

5.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五、适用范围

修建跨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涉及全市范围内市管河渠(湔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出阝江河、蒲江河、临溪河、锦江和中心城区的沙河、干河、排洪河、西郊河、饮马河等)和五城区范围内河渠,涉河工程建设方案需经市水务局批准后才可建设。

六、注意事项

1.涉水建设项目须符合防洪规划、岸线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堤防安全、航运安全和其他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需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建设项目不得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具备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4涉水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方案须有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

  

市政府政务中心网址:http://www.cdzw.gov.cn/

市水务局网址:http://www.hncsps.com/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表'下载